第十条

有效

公民直接到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数内。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