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水平、临床用血需求、人口数量和结构等情况,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并加强监督考核,对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