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等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献血工作;

(三)普及血液知识、开展献血宣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