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等有关管理制度;(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献血工作;(三)普及血液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