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集卫生健康、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