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临床用血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临床用血除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