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