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血站对全血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每次献血量以及献血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