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血站在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履行告知义务,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献血者说明情况。

献血者在献血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提供健康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