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血站应当向社会公开采血点服务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其程序,每月公布采血量、供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信息。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