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采血点包括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献血场所配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固定采血点。东海县、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两个以上固定采血点。

固定采血点需要拆除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新规划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固定采血点,不得擅自阻碍流动采血车的停靠和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