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血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优化献血流程,改善献血环境,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二)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临床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三)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