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临床用血第十九条有效血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优化献血流程,改善献血环境,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二)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临床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三)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