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无偿献血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