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等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依法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