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社会响应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灾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及时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