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天气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