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区、交通和通信干线、农业主产区、通江河流和气象灾害易发区等区域,设置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或者建立自动气象观测站。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和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