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药监管理部门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过期药品、试剂的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及时申报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及申报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和考核。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