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