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遵循就近和风险可控原则,以综合利用为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鼓励未配套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场所,为工业园区及周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服务。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