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可以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