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应当由具备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用密闭式工具运输,并由有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实行密闭化运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