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及正常运行,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