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场所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