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有效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置或者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配置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