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