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接受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