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