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决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