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情形,但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