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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书面反馈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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