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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审查并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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