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均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时限。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