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