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