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向制定机关、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