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提起人不予登记。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同步进行审查。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