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一般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