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审查;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应当同时分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审查。

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