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与本市网络餐饮服务市场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运营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书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