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完成整改后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