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定期通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多次出现违法经营或者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