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定期通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情况。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多次出现违法经营或者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