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可以根据约定采取食品下架、店铺置休等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