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检查和勘验;(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