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