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市容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四)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关闭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五)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