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设置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堆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