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

(一)具有企业主体资格;

(二)有适度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装载车辆;

(三)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五)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六)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七)车辆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