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第四十条有效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经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