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立交桥的;

(三)利用行道树的;

(四)利用透景围墙、护栏、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住宅、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六)封闭、遮挡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利用建(构)筑物顶部、玻璃幕墙、立柱和门、窗内外侧的;

(八)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使用权益的;

(九)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

(十)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城市建成区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