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不得在城市道路散发印刷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散发的印刷品,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